(一)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。
(二)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、存放秘密文件、资料。
(三)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、摘抄、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、资料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,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。
(四)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、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。
(五)不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;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,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,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。
(六)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。
(七)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,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、子女。
(八)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讲学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。
(九)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;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,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。
(十)不在出国访问、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或物品;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,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采取保密措施。